宜兴市卫计委:全面两孩政策解读

宜兴市卫计委:全面两孩政策解读 导语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总体部署,这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具有里程碑意义。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即日公布并施行。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年1月1日起,江苏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宜兴当然同步跟进实施。1、问:生育第二个子女无需审批?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生育登记时,请带好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婚育情况承诺书等证件材料。2、问:婚假13天女方产假延长至天?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也就是说,婚假可以享受13天。自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也就是说,可以享受产假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特别提醒: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3、问:再婚夫妻至少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答: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受委托的村(居)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4、问:已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奖励?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1月1日以后,可以继续申请领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政策调整后,原先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丁蜀镇人口计生办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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