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首例污染环境罪案宣判
1月22号,我市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依法受刑。
案情宜兴法院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潘国良多次从他人处回收化工废料并转售牟利。年10月至11月,潘国良因担心被查处,明知被告人姜振银、姜金栋没有处置化工废料的资质,指示二人帮其转移回收及囤积的化工废料进行违法处理。姜振银、姜金栋明知是化工废料,为赚取运费,根据潘国良安排先后4次将余桶化工废料运至宜兴新街街道,随意倾倒在荒地上。
案发后,有关部门共发现装有化工废料的铁桶56只,总重11.54吨。经鉴定,发现的化工废料均属于危险废物,其所含二甲基甲酰胺是一种有毒物质,可经呼吸道、皮肤及消化道对人体造成刺激性毒害。
宜兴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国良、姜振银、姜金栋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处置、倾倒危险废物11.5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此外,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还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及委托他们处理化工废料的企业赔偿犯罪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共计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该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在共同犯罪中,潘国良积极组织实施犯罪,是主犯,姜振银、姜金栋为从犯,结合他们的认罪态度及积极赔偿等悔罪表现,法院判处潘国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三万元;判处姜振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处姜金栋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在审理此案中,宜兴法院以修复环境为重要抓手,要求被告人积极修复环境,并将此作为刑事责任量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力践行了环境案件重在修复环境的公益目标,并实行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和有效恢复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 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节目版权归宜兴市广播电视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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