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通告

近年来,一些非法社会组织活动频繁,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以弘扬地方文化、对接资金项目、助推乡村振兴为由,擅自发展会员,收取费用,侵害了部分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发起人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严禁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严禁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二、任何非法社会组织都要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立即停止活动,自行整改解散,全面消除影响。对继续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打击,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为非法社会组织给予支持或提供方便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四、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入某个社会组织或与其合作时,可以事先通过电话咨询宜兴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查验该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合法身份,避免上当受骗。

五、社会各界如发现非法社会组织在我市活动线索(包括组织名称、组织者、参加人、活动时间、活动地点、网站、电话、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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