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会议结果存在异议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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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核查债权。第六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案例一:贾海东、应海东与兴化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11月4日,上诉人贾海东等申报债权后,清算组编制债权表并供债权人核查,上诉人参加了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而且明知将其所申报债权列为暂定债权。上诉人有异议也反复表达了异议,但是,上诉人贾海东等没有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破产债权之诉。嗣后,金港公司清算组经过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裁定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上诉人也受领分配款。上诉人称,清算组未编制债权表供债权人核查,没有事实依据。

案例二: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谋盛律所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特别规定外,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管理人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新兴公司作为债权人均到会参加并进行了表决。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包括管理人关于破产财产管理、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报酬的报告均未提出异议。如新兴公司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也应当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但新兴公司并未提起撤销之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包括新兴公司在内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由宜兴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予以确认。因此,破产财产管理、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也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了表决,并经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不存在非法变卖的情形。

案例三: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年9月28日,泰诺置业公司管理人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依据《泰诺置业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拟向包括韦东、翟泰衡在内的25户商铺购房人交付商铺。该议题经债委会以5票同意交付、4票反对交付的表决结果通过。现案涉决议已具体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见,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以起诉内容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为前提。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和债权人委员会表决结果通过诉讼撤销之诉权。平安投资公司依法确认韦东、翟泰衡并非消费性购房人,不符合法律及《泰诺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中规定的交付房屋条件无效的诉讼请求,实质系平安投资公司与泰诺置业公司对《泰诺置业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中商铺交付的决议内容和债权人委员会交付商铺的表决结果发生争议,即涉案商铺是否应当交付以及如何理解和定性商铺的“居住功能”发生分歧。平安投资公司对泰诺置业公司债权人会议决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时,不应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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