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宜兴法院首次适用城乡统一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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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适用新的城乡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获赔偿额比此前的标准增加1万余元,这也是自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来,该院首例适用新标准判决的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年12月,家住宜兴市丁蜀镇的杨某在过马路时与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此后,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诉前司法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年2月18日,杨某将沈某及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03元。

年3月25日,宜兴法院道交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杨某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根据事故认定,沈某负全部责任,且沈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杨某因本次事故产生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庭审中,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和司法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但在残疾赔偿金标准的适用问题上,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年度江苏省常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计算,结合伤残等级,共计元。但根据最新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关于残疾赔偿金统一标准的规定,杨某可获赔的金额应以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与其他相关系数的计算得出,最终杨某可获得残疾赔偿金标准应为.16元/年,结合其伤残等级,共计.32元。

判决结果

3月31日,宜兴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03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供稿:道交庭

原标题:《案件速递

宜兴法院首次适用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决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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