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物流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与宜兴市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苏行审97号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法定代表人:燕群利,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邵斌,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职工。委托代理人:袁建,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职工。被申请人:宜兴市某大件运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永兴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于年10月20日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吉祥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所有的苏B×××××号车于年9月14日21时30分行驶至G线KM+M处时,经动态称重仪检测,该车涉嫌擅自超重运输。经检测,认定该车为6轴,标准为车货总重不超过49吨,称重显示车货总重为.25吨,超限58.25吨的行为,作出徐交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1.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元整。该处罚决定于年10月22日邮寄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申请执行的徐交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传会审判员
陈晓红审判员
张宜红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默推荐阅读ID:刘峰说大件超限政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临牌政策︱《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号跨省办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升级公告跨省联络|全国各省(区、市)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工作联络表省内办证|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超限)大件运输许可——办证神器(值得收藏)办证指南|新疆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平台(含操作视频)临牌办理|大件运输车辆临牌怎么办?大件大咖武总为您指点迷津临牌营运|全国治超办关于“执法人员不得对大件车辆持临时号牌无营运证进行处罚”的通知(第六条第四款)公安政策|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关于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的通知大件案例|山东邹城交通执法队错误执法案处理结果来了!收费政策|全国29个联网省份收费公路货车收费标准(年5月6日发布)路桥计费|全国收费公路货车及大件运输车辆按车(轴)型收费方案(之计费篇)通行政策|全国收费公路货车及大件运输车辆按车(轴)型收费方案(之政策篇)救援收费|收藏各省拖车救援收费标准,拒绝20万天价拖车费!超宽车道|河南省发布《关于提高高速公路收费站大件运输车辆超宽车道通行能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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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说大件/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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